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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先林诉肖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林,肖云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李先林。被告肖云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林诉被告肖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林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林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先林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先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晁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鲁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