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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楼向军、郭军强与郭军强、郭军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向军,郭军强,郭军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楼向军。被告:郭军强。被告:郭军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向军与被告郭军强、郭军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2月13日,原告楼向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楼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