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楼向军、郭军强与郭军强、郭军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向军,郭军强,郭军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楼向军。被告:郭军强。被告:郭军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向军与被告郭军强、郭军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2月13日,原告楼向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楼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