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周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住安徽省芜湖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量刑。被告人周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表示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程某、李某甲等人酒后至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某村某组李某乙经营的棋牌室,程某等人在打麻将时,被告人周某甲要求参与其中,遭到拒绝。后程某拿出100元钱让李某乙去买香烟,李某乙去买香烟时将100元钱放在麻将机抽屉里,被告人周某甲欲拿100元钱,为此被告人周某甲与李某乙发生争执。李某乙要求被告人周某甲离开棋牌室,被告人周某甲遂殴打李某乙,并将棋牌室内三台麻将机毁坏。经鉴定,棋牌室内被毁损财物价值3511元。2014年9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在芜湖县湾沚镇某宾馆住宿上网时被芜湖县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在芜湖县看守所。归案后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受本院委托,芜湖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告人周某甲所在地芜湖县花桥镇某村委会及花桥司法所的调查走访,出具了一份《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当地群众对其评价尚可,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均适合社区矫正,家庭成员和某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帮教和监管,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芜湖县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关于对李某乙损伤程度鉴定的说明、宣城市人民医院X线诊断报告单、病历、养贤乡卫生院影像诊断报告、鑫雀麻将机维修单、谅解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宣区)价鉴证(2014)第50号《关于被打砸三台鑫雀麻将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程某、李某丙、刁某某、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周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明确表态,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周某甲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周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文庆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建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