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金塔县宝丰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酒泉宝利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小爱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金塔县宝丰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酒泉宝利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小爱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王伟。被告金塔县宝丰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刘宝平(已故)。被告酒泉宝利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宝平(已故)。被告王小爱。原告王伟诉被告金塔县宝丰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酒泉宝利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小爱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2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审判员 张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