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福永彩印厂与佛山市焜龙科技有限公司、陈兆辉、招用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福永彩印厂,佛山市焜龙科技有限公司,陈兆辉,招用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福永彩印厂。投资人:梁子奋。委托代理人:冯海星,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焜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兆辉。被告:陈兆辉,男,汉族。被告:招用冰,女,汉族。被告陈兆辉、招用冰共同委托代理人:麦剑飞,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辉、招用冰共同委托代理人:招惠美,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福永彩印厂(福永彩印厂)诉被告佛山市焜龙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焜龙科技公司)、陈兆辉、招用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必成独任审理,于同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原告福永彩印厂的委托代理人冯海星、被告陈兆辉、招用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麦剑飞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焜龙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焜龙科技公司因向原告订购包装彩盒,至2013年9月30日尚欠货款197253.77元,2014年8月,其再次向原告订购二批包装彩盒,金额为14794元,也未付款,以上两笔货款合计212047.77元,被告焜龙科技公司立下两张欠条作为凭证,原告曾多次催收,被告均拖延付款。经查实,被告陈兆辉、招用冰系被告焜龙科技公司的两个股东,同时系夫妻关系,被告焜龙科技公司应视为一人公司,被告陈兆辉、招用冰应当与其开办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焜龙科技公司以及被告陈兆辉、招用冰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12047.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陈兆辉、招用冰共同辩称:焜龙科技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兆辉、招用冰作为公司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不应承担公司对外的债务。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对于货款金额,因为是属于公司债务,两被告不清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核实。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的证据如下:原告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陈兆辉、招用冰的人口信息查询表、被告焜龙科技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焜龙科技公司的股东为被告陈兆辉、招用冰。被告陈兆辉、招用冰对证据无异议。2.欠条1张,证明被告焜龙科技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至2013年9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197253.77元。被告陈兆辉、招用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3.收条1张,证明被告焜龙科技公司收取原告两张送货单,总金额为14794元,共欠原告212047.77元。被告陈兆辉、招用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仅从收条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欠款的纠纷,仅是收到送货单的事实。4.被告陈兆辉、招用冰的婚姻登记证明1份,证明被告陈兆辉、招用冰为夫妻关系,焜龙公司的财产为其夫妻所有,应当按照一人公司认定。被告陈兆辉、招用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登记资料仅证明被告陈兆辉、招用冰是夫妻关系,但不能证明其共同经营公司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诉讼中,被告陈兆辉、招用冰举证及原告质证的证据如下:1.被告陈兆辉、招用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对证据无异议。诉讼中,被告焜龙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焜龙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以及被告陈兆辉、招用冰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予以核对,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7月18日,被告焜龙科技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现佛山市焜龙科技有限公司到2013年9月30日止还欠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福永彩印厂货款余额为197253.77元(壹拾玖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柒角柒分),欠条落款处盖有被告焜龙科技公司的公章,载明经办人为陈兆辉。2014年9月6日,被告焜龙科技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内容:今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福永彩印厂2014年8月6日送货单2张,总金额14794元,(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玖拾肆元正),被告焜龙科技公司在落款处加盖财务部专用章。另查明:被告焜龙科技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陈兆辉,投资者为陈兆辉、招用冰二人。被告陈兆辉与招用冰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焜龙科技公司拖欠货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焜龙科技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就双方的主要争议本院作如下分析:一、关于拖欠货款的金额问题。原告主张的197253.77元,有被告焜龙科技公司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收条记载的14794元,因该收条出具的时间要晚于欠条的出具时间,且收条中明确记载是收到2014年8月6日的送货单,说明该批货物的送货时间肯定是晚于欠条中所涉及货物的送货时间,被告焜龙科技公司盖章签收送货单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应与其在送货单上盖章确认的法律效力相同,且被告焜龙科技公司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主张收条中的14794元亦为被告焜龙科技公司拖欠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被告陈兆辉、招用冰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被告焜龙科技公司的股东即陈兆辉、招用冰虽系夫妻,但在形式上仍属于二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次,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被告焜龙科技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陈兆辉、招用冰作为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陈兆辉、招用冰未履行出资义务;再者,原告仅提交被告陈兆辉、招用冰的结婚登记资料,无法证明其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或是存在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行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陈兆辉、招用冰应对焜龙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焜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福永彩印厂支付货款212047.77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福永彩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佛山市焜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舒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