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70号原告徐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