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辖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彭保华与颜柏连、翟阿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柏连,翟阿英,彭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柏连。上诉人(原审被告)翟阿英,年龄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保华。委托代理人张田清,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颜柏连、翟阿英与被上诉人彭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颜柏连、翟阿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颜柏连、翟阿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飞审判员 罗奚夷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