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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2014年10月7日因本案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文庆,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9日晚,被告人徐某伙同张喜龙(另处)将迁安市上东水郡物业公司二楼的38件欧神诺牌析晶玉瓷砖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72元。现徐某已全部退赔该损失。2014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徐某伙同张喜龙将上东水郡小区7号楼最西边单元9楼西屋祁某家中26箱瓷砖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28元。现该被盗瓷砖已扣押发还被害人祁某,祁某对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上,被告人徐某盗窃作案二起,总价值1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迁安市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祁某的陈述,证人全某、何某清的证言,辨认笔录,迁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瓷砖销售单据,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退赔损失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祁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