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启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隆元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邵晓非,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成都启源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兰永平,总经理。上诉人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启源钢模租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15元,减半收取3857.50元,由成都宏隆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范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