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何明辉与广州市番禺创信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创信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h2class=”format_paragraph”﹥(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06号﹤/h2﹥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明辉,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创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吴振昌,职务:董事长。上诉人何明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明辉在原审法院诉请判决:依法对其工资进行确认。原审法院认为:何明辉要求对其工资进行确认,但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何明辉的诉请并不属于确认之诉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何明辉的起诉。判后,何明辉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广州市番禺创信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和2011年1月7日向其银行账户转入的款项是其应得的加班费,创信公司拒不承认该两笔款项属于工资,目的是要降低其工资标准进而降低其工伤津贴、社保、公积金等待遇,严重损害了其利益。何明辉请求确认上述款项属于其工资,依法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此,何明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确认创信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和2011年1月7日向其银行账户转入的两笔款项(分别为419元和872.1元)是创信公司支付的工资。本院认为:单纯就特定支付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确认并不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如果何明辉认为其劳动权益(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等)受到侵害,可直接就有关权利主张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何明辉于本案请求确认创信公司的支付行为系支付工资,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对何明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官健审判员 年亚审判员 魏巍﹤h4﹥﹤/h4﹥﹤h4﹥﹤/h4﹥﹤h4﹥二o一五年二月十三日﹤/h4﹥﹤h4﹥﹤/h4﹥﹤h4﹥﹤/h4﹥书记员林俊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