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非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盛小明与袁志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盛小明,袁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非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盛小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志林,男,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昆仲裁(2014)17号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封、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志林名下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C1幢4单元6层12号(证号为:201380297)的房屋所有权的查封。二、昆仲裁(2014)1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张浩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欣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