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一鸣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一鸣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99号罪犯陈一鸣,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一鸣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8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7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9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6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一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达标分累计1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一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一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三日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