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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栾佳君与周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117号申请执行人栾佳君。被执行人周新。原告栾佳君诉被告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新应当归还原告栾佳君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周新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栾佳君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周新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栾佳君未提供周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周新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栾佳君未提供周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栾佳君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