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栾佳君与周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117号申请执行人栾佳君。被执行人周新。原告栾佳君诉被告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新应当归还原告栾佳君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周新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栾佳君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周新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栾佳君未提供周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周新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栾佳君未提供周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栾佳君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