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安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华安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54号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朱曦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安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安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需进一步补充收集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需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华安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道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