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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农德畜禽养殖场与韩鸣凤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农德畜禽养殖场,韩鸣凤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马鞍山市农德畜禽养殖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负责人:孙时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鸣凤,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强,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农德畜禽养殖场与被告韩鸣凤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农德畜禽养殖场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农德畜禽养殖场撤回对被告韩鸣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农德畜禽养殖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芮康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