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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与王伟利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王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伟利,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利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伟利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就近解决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蚌埠仲裁委员会(2014)蚌仲裁字第27号裁决书由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