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何某,香港人,住香港屯门。被告:黄某,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起诉称:何某于2014年2月经朋友介绍与被告黄某相识,于同年2月开始谈恋爱。××××年××月××日,双方到广州登记结婚。2014年1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2014年被告黄某以外出做工为由离家出走。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又无法沟通,夫妻双方分居至今多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黄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之前已经有过一次婚姻,当时因为前夫吸K粉而离婚,我不想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年××月××日,双方自愿前往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何某在香港居住,被告黄某在深圳市居住,双方夫妻感情尚可。黄某每半个月会前往香港探望并居住数日,何某偶有前往深圳探望黄某。因黄某经常在网上与异性朋友聊天,何某对此表示不满并向黄某提出,但之后黄某仍未有所改变,故何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离婚诉讼。另查,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生活中,因日常琐事、缺乏沟通发生争吵不可避免,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被告亦提出不同意离婚,希望挽回这段婚姻。由此可见,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仅以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为由提出离婚诉请,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对此均有责任,希望双方反省自身在婚姻生活中存在的不足,多给予对方关怀、包容和体谅,遇到问题多沟通,相信双方是可以共同构建一个完满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何某已预交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旷怡审 判 员 王玉兰人民陪审员 陈小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小卓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