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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翟修伟与张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修伟,张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336号原告翟修伟,教师。被告张向坤,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修伟诉被告张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修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翟修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修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修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