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6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忠撤与敖汉旗新惠镇乃林皋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6667号原告林忠,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乃林皋村。委托代理人孙红军,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汉旗新惠镇乃林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乃林皋村。法定代表人薄文武,村主任。被告巴图,男,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经贸局家属楼。被告吴大伟,男,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农行家属楼。被告巴图、吴大伟的委托代理人齐奎,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诉被告敖汉旗新惠镇乃林皋村民委员会、巴图、吴大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忠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亚为法律文书拟文原稿拟稿人庭长审核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签发院长签发韩志楠核稿人韩志楠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敖民初字第6667号原告林忠,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6711171931,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乃林皋村。委托代理人孙红军,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汉旗新惠镇乃林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乃林皋村。法定代表人薄文武,村主任。被告巴图,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5305110012,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经贸局家属楼。被告吴大伟,男,1980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009091310,蒙古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农行家属楼。被告巴图、吴大伟的委托代理人齐奎,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诉被告敖汉旗新惠镇乃林皋村民委员会、巴图、吴大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忠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韩志楠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闫亚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