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厦门明祥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明祥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国达飞海运集团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明祥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洪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亦龙、邱晟宇,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CMACGMS.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马赛市奎迪*号(4,Quaid’Arenc-13002MarseiIle,France)。法定代表人:法利德·塞伦。委托代理人:杨波、陈静,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明祥达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明祥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9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法国达飞海运集团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该合同的起运地为法兰西共和国马赛港,目的地为广东省深圳市赤湾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本案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涉案运输目的地在原审法院司法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即使依海运单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作为承运人的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向货方的索赔,可以由其决定将案件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法国达飞海运集团针对明某公司在法国法院和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均不影响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明某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驳回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起诉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根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明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明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法国达飞海运集团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是:根据涉案海运单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向法国马赛商事法庭起诉后,无权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海运单是法国达飞海运集团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其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格式条款约定存在歧义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双方在海运单中约定“本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下所有针对货方的索赔应提交至马赛商事法庭,或由承运人全权决定,提交至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理解为法国达飞海运集团仅有权在“马赛商事法庭”和“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择一提起诉讼。由于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已就本案涉及的损失在法国马赛商事法庭提起诉讼,故依据海运单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已丧失向其他一切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上诉人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本案运输目的地为广东省深圳市赤湾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在海运单中关于“本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下所有针对货方的索赔应提交至马赛商事法庭,或由承运人全权决定,提交至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约定并没有明确约定法国马赛商事法庭对本案纠纷享有专属管辖权,即没有排除其他国家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该约定属于非排他性管辖条款,故法国达飞海运集团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的约定。至于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是否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不影响我国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明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明某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驳回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起诉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1条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