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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7。被告唐某某,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邱世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世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