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7。被告唐某某,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邱世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世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