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安诉被告白红丽、包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张宝安,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白红丽,女,1984年2月2日,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包长林,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安诉被告白红丽、包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安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安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