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沙某与上诉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5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某,女,回族,1985年11月15日生,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展海巍,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生,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丽,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沙某与上诉人谢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某与上诉人谢某均于2015年2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沙某与上诉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沙某与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沙某与上诉人谢某各负担6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钰代理审判员 徐聪萍代理审判员 相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