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74号原告: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宣化区滨河路东路北侧29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洁,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尚未提交。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97元,减半收取23399元,由原告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溯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