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灵芝与马太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7年5月8日,住榆林市肤施路文昌小区*号楼*单元502,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51年8月21日,汉族,榆林市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高家堡镇古今滩村**号,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去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行人马某某的儿子马少平同意将其名下的陕K943**现代牌越野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ELMBKCOAY042110,发动机号:AA515015)一辆作价12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马少平名下的陕K943**现代牌越野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ELMBKCOAY042110,发动机号:AA515015)一辆作价12万元,抵偿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身份证号:612721196705081449)人民币12万元。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