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黎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黎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张旭东,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城经济开发区。被告:黎加明,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东诉被告黎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黎加明用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无法完成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旭东诉被告黎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 磊人民审判员 孙 虹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里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