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吴国忠诉松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忠,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忠,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吴国忠与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米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