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何国良与赵军秀、郭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良,赵军秀,郭金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16号原告:何国良。被告:赵军秀。被告:郭金娜。原告何国良与被告赵军秀、郭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赵军秀归还借款50000元;2、支付利息3720元;3、被告郭金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分别变更为要求被告赵军秀归还借款45000元,支付利息3720元。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军秀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赵军秀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郭金娜作为保证人签字,保证期间二年。借款后,被告赵军秀未归还借款,被告郭金娜归还借款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军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国良借款45000元及支付利息3720元,被告郭金娜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被告赵军秀负担,被告郭金娜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