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志林与张少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林,张少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095号申请执行人徐志林。被执行人张少求。原告徐志林诉被告张少求欠款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少求应当归还原告徐志林2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张少求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徐志林于2014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张少求的房屋因其他纠纷已被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徐志林未提供张少求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张少求的房屋因其他纠纷已被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徐志林未提供张少求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林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少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