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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行审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与温州鸿诚环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鸿诚环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温鹿行审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李世斌。 被执行人温州鸿诚环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西象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立。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城法处字(2014)第203-10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鸿诚环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罚款人民币5000元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温城法处字(2014)第203-10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8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改正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014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城法处字(2014)第203-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5000元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亚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