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龚双林、毕美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龚双林;毕美仙;龚丽芬;龚文顺;施李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龚双林,女,身份证登记住址:。申请执行人:毕美仙,女,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晋宁县。申请执行人:龚丽芬,女,身份证登记住址:。申请执行人:龚文顺,男,身份证登记住址:。申请执行人:施李氏,女,身份证登记住址:。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塘双路**。申请执行人龚双林、毕美仙、龚丽芬、龚文顺、施李氏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