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童吉秀与朱泽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68号原告:童吉秀。委托代理人:袁方圆,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泽楷。委托代理人:肖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吉秀诉被告朱泽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吉秀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吉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吉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童吉秀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