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终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曹金林与陶富伟、滁州市养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金林,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富伟(曾用名陶大愚),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养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富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仁爱医院。法定代表人:陶富伟,该医院院长。上诉人曹金林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3)琅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万 杰审 判 员 葛敬荣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