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丹平与于敦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丹平,于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155-1号申请人李丹平,被申请人于敦清,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高民保字第1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敦清驾驶的车牌号为鲁V×××××号型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连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