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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丹平与于敦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丹平,于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155-1号申请人李丹平,被申请人于敦清,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高民保字第1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敦清驾驶的车牌号为鲁V×××××号型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连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