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李飞龙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飞龙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容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飞龙,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2014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日受理后,因被告人李飞龙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星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李飞龙伙同同村绰号为“亚十”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容县游某户小奥山场的桉树后,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该山场的巨尾桉共753株。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36.45立方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飞龙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飞龙定罪处罚。 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飞龙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李某、游某的证言,容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龙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飞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飞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飞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陈正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雷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