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唐礼凤与周斌、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礼凤,周斌,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唐礼凤,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安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斌,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朱杰,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唐礼凤诉被告周斌、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荣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礼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斌、朱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礼凤诉称: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朱杰为借款担保人。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清借款,无果。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周斌、朱杰未作答辩。原告唐礼凤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周斌从原告借款4万元,朱杰作为担保人的事实。被告周斌、朱杰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可以认定,且也与本案相关联,故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朱杰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5日,被告周斌因资金周转,通过其亲戚朱杰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于当日立下借条,同时,被告朱杰于此借条上担保人一栏上签名确认。此后,由于原告向被告周斌多次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还本付息等。本院认为:被告周斌欠原告唐礼凤4万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理应按照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履行还款的义务。另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2015年1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朱杰于4万元借条中签名确认为担保人的事实应予以确认,而双方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故此担保应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唐礼凤借款4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朱杰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周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