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陈姿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28-2号原告:宁波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小君。委托代理人:葛林。委托代理人:施永波。被告:陈姿,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8.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338.50元,由原告宁波今日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代书 记员 何悦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