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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陆某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伍(绰号“易松宝”),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6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伍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立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陆某伍和一个外号叫“老八”(待查)的人来到新化县孟公镇宝塔村附近,见被害人伍某某家外观装修还不错,便商量去伍某某家盗窃。确认伍某某家屋内没人后,二人便翻上伍某某家二楼,陆某伍用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将伍某某家二楼的一扇门插开后入室,将室内的一个保险柜盗走。后陆某伍和“老八”将保险柜撬开,发现里面有1000元现金,一个金手镯,三个玉手镯。二人平分赃物后将保险柜丟到了琅塘镇太平水库内。陆某伍将所得赃款用于吸毒。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袁某某、陈某鉴定,被盗的金手镯价值7440元。2014年12月6日21时许,公安干警在孟公镇金海岸宾馆将陆某伍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证人游某某、伍某甲、吴某乙、伍某乙的证言;提取笔录;指认工作记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4)122号价格鉴定意见;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娄公物鉴(法物)字(2014)231号、875号物证检验报告;本院(2013)新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及新化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陆某伍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伍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国武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木辉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聂 俊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