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初字第21号原告叶某某,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意大利。委托代理人徐治昌,男,建阳市水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阳市中山广场****号。被告甘某,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阳市。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治昌,被告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6年1月5日登记结婚。两人接触时间不长,彼此缺乏了解,且被告性格原因,双方婚后感情一直无法沟通。2006年9月16日女儿甘某某出生,被告依然粗暴对待原告,两人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无奈于2008年11月4日到意大利劳务输出,至今已分居6年。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建阳的房屋(价值270000元)平均分割。被告甘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按照建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标准原告应承担每月680元的抚养费,原告所诉的房产同意平均分割,但被告不要房子,原告按所诉房价270000元的一半支付给被告。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女儿甘某某的出生时间。3、原告出入境护照。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6年以上。4、建阳市公安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的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5日登记结婚。2、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经质证,原告所举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被告所举的上述证据原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月5日在建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16日婚生一女孩甘某某。2008年11月5日,原告到意大利进行劳务输出,期间于2010年11月11日和2011年7月13日两次入境。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建阳市,面积62.19平方米,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土地为划拨。2014年11月14日,原、被告因感情事情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一巴掌,后经建阳市公安局童游派出所调解解决。另查明,2014年度福建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512元/年。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婚生女儿一致同意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抚养费的支付,被告主张每月680元,原告同意支付每月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出国务工前居民在城镇,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可依据居民服务业的平均收入标准即39512元/年标准按2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为每月658元。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属于限制转让,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在本案离婚诉讼中不处理,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甘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甘某某(2006年9月1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从2015年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给被告抚养费658元,直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如果原告叶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5元,依法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148.75元,被告甘某负担14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金凤人民陪审员 薛建萍人民陪审员 刘玉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燕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