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银平与周柯、周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平,周柯,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252-3号原告:吴银平,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志伟,职员。被告:周柯,职业不详。被告:周斌,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银平诉被告周柯、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已胜诉,应解除对其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房产的查封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慈溪市浒山街道集贤轩1802室的房地产(慈房权证号:2010字第××号、2010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