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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万和利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朴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金昌市万和利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万和利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法定代表人刘成禄,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朴,男,生于1964年1月4日,汉族,山西省临汾市人,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万和利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万和利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朴于2015年2月13日将货款及诉讼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