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城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乃水与杨俊香、胡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水,杨俊香、胡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李乃水被申请执行人杨俊香、胡浩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莱城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42.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838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143666.1元,其余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向、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增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