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文军、黄玉群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自报),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自报),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临武县,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6被本院取保候审。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下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卜蜂莲花”超市二楼,���人不备,将超市货架上的2盒“合生元”儿童益生菌粉、1盒“合生元”益生菌冲剂、2盒“美赞臣”安婴宝A+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共价值人民币1562元)装入手提袋带走。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物品发还超市。2、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于2014年10月25日上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卜蜂莲花”超市二楼,乘人不备,将超市货架上的2盒“相宜本草”四倍丝润亲肤面膜、28片“美即”海洋冰泉补水面膜(共价值人民币458元)装入手提袋带走。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物品发还超市。3、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于2014年10月26日上午,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卜蜂莲花”超市二楼,乘人不备,将超市货架上的1瓶“索芙特”皙白焕彩精华乳液、1瓶“百雀羚”水嫩精纯明星睡眠面膜(共价值人民币199.5元)装入手提袋带走,在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被���报民警带回审查,被盗物品被追回。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合伙盗窃作案三宗,盗得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21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在庭审中均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翁某某、俞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物证拍照,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被盗赃物已追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考虑到其孩子未满周岁,需人照顾,故依法对其予以单处罚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查,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且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对该量刑建议也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喜钿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