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朱明法与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法,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9号原告:朱明法,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友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法与被告江苏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法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