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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朱道友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道友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873号罪犯朱道友,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道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2月6日在安徽省潜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照元、胡成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徐正春、卢雪梅,罪犯朱道友、证人卜勇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朱道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道友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道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朱道友违法所得已全部予以追缴。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人卜勇的证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道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道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