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昌胜与李维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84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李维春,男,汉族,住本市。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铜陵有色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6068元;二、解除对李某某在铜陵有色建安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的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