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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陆惠冰与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惠冰,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惠冰,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德才,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刘珊,局长。委托代理人申桂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惠冰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2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陆惠冰为佛山市某局原下属单位退休职工。由于陆惠冰对退休后的社保缴费和应享受相应待遇有异议,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上诉人市社保基金局申请公开其历次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原始记录以及个人权益记录,市社保基金局于2014年5月9日作出《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鲁某等21人申请公开个人权益记录的指导意见》,告知陆惠冰查询、打印个人权益记录有两种方式,一是本人亲自查询、打印,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是委托查询、打印,受委托人需携带委托人、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并告知了陆惠冰按以上方式向市社保基金局提出,并提供了市社保基金局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2014年5月19日市社保基金局向陆惠冰出具《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该证明列明了陆惠冰缴费起止时间、单位名称、参保项目、缴费工资、个人缴费额(每月)、单位缴费额(每月)、合计数额(每月)。其中单位名称为佛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后市社保基金局又于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另一份陆惠冰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该证明除单位名称不同之外,其他内容均与2014年5月19日该局向陆惠冰出具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一致。陆惠冰又于2014年5月25日向市社保基金局申请公开1994年和2000年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登记的原始凭证和缴费结算的会计凭证。市社保基金局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鲁某等21人社保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陆惠冰,该告知书称对陆惠冰信息公开的申请经市社保基金局负责人同意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将于2014年7月9日前进行答复。市社保基金局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鲁某等21人申请公开有关社保信息的告知书》,告知陆惠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陆惠冰向市社保基金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告知了陆惠冰市社保基金局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市社保基金局于上述告知书作出后向陆惠冰出具《干部退休审批表》、《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核发表》,陆惠冰于2014年7月7日签收。陆惠冰认为市社保基金局出具上述政府信息并非陆惠冰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社保基金局依陆惠冰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陆惠冰历次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原始记录;2.陆惠冰1994年、1999年和2000年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登记的原始凭证和缴费结算的会计凭证;3.陆惠冰社保个人退休费现时资料。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社保基金局作为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上诉人陆惠冰有权向其申请公开相关社保权益记录信息,陆惠冰及市社保基金局主体适格。本案争议焦点为:1.市社保基金局对陆惠冰申请公开历次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原始记录及1994年、1999年和2000年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登记的原始凭证和缴费结算的会计凭证的处理是否合法;2.陆惠冰请求公开社保个人退休费现时资料的请求是否成立。关于市社保基金局对陆惠冰申请公开历次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原始记录及1994年、1999年和2000年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登记的原始凭证和缴费结算的会计凭证的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陆惠冰认为根据市社保基金局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显示,为其缴纳社保的单位为佛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但其退休前从未任职于佛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而是在佛山市某局原直属某甲厂、某乙厂上班及退休,佛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只是一家私人企业,故要求市社保基金局公开社保缴费原始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有事实依据,市社保基金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并非陆惠冰申请公开的内容。经审查,虽然陆惠冰认为其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市社保基金局公开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登记的原始凭证,但上述条款只是规定陆惠冰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以及要求市社保基金局提供保险咨询等相关业务,并未规定市社保基金局负有提供登记原始凭证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市社保基金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职责范围是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缴费信息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并未规定市社保基金局有保存缴费单位申报社保原始凭证和缴费结算的会计凭证的法定职责,上述资料所包含的信息已通过社保登记、个人权益登记等形式记录并保存,市社保基金局已告知陆惠冰获取信息的方式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社会职责,故法院对陆惠冰申请公开缴交单位申报社保登记的原始凭证和缴费结算的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确认的证据,市社保基金局对陆惠冰要求公开历次缴交社会保险费记录信息的申请已为其打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该证明详细列明了陆惠冰的参保项目、缴费工资、个人缴(每月)等信息,虽然该证明中申报单位名称并非陆惠冰退休前任职的单位,但正如前所述,市社保基金局的职责为根据社保申报单位的申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相关权益记录等,陆惠冰原任职单位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单位名称变换,市社保基金局是根据申报单位的申报而进行的登记,至于单位名称的不同只是系统显示问题,其他权益记录并无不同,市社保基金局也已出具相关证明陆惠冰原任职单位名称,市社保基金局对陆惠冰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已经尽到信息公开的义务。陆惠冰在庭审中认为其申请公开上述资料时要明确社保费缴费单位变更时间及变更申请人,但该事项陆惠冰并未明确申请,陆惠冰可依法定程序另行申请获知上述信息。关于陆惠冰诉请市社保基金局公开陆惠冰社保个人退休费现时资料的问题,市社保基金局称并未收到陆惠冰申请公开退休费现时资料的书面申请,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陆惠冰也未能举证其曾向市社保基金局申请公开退休费现时资料,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对陆惠冰该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市社保基金局对陆惠冰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陆惠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陆惠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陆惠冰负担。上诉人陆惠冰上诉称: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社保基金局具有职责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二、上诉人退休前所任职的单位属事业单位编制,上诉人于2000年核准为事业单位退休。但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社保资料注明上诉人的申报单位为佛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而该私人公司于2003年登记成立,该公司不可能为上诉人申报社保缴费。三、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历次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原始记录;1994年、1999年和2000年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登记的原始凭证和缴费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保个人退休费现时资料均为被上诉人在履行职责中形成的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公开上诉人的历次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原始记录;上诉人1994年、1999年和2000年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登记的原始凭证和缴费结算的会计凭证;上诉人社保个人退休费现时资料;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市社保基金局辩称:答辩人已经以适当方式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对于上诉人请求公开的历次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原始记录、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登记的原始凭证和缴费结算的会计凭证,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答辩人有职责公开。即便答辩人有公开上述原始资料的职责,上诉人也有义务向答辩人提交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但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是并未提供该证明材料。关于上诉人要求公开其社保个人退休费现时资料,答辩人未收到上诉人的书面申请。综上,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陆惠冰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1.《退休证》;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3.退休费现时资料;4.(2000)佛公人字第011号《干部退休审批表》;5.干部任免呈报表;6.《广东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九九年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7.《一九八九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升级审批表》;8.《社会保险费征收成功明细清单》;9.佛机编(1994)14号《关于市直部分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的通知》;10.《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11.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市民网);12.《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确认单》;13.《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市直)》;14.保险关系系统业务处理查询单;15.《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16.《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以上证据拟证明陆惠冰为佛山市某局下属单位退休干部,其属于事业编制的员工,而佛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私人企业,并非陆惠冰的用人单位,被上诉人市社保基金局向陆惠冰提供的相关社保信息中用人单位都是错误的。经审查,上述证据与本案审查市社保基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市社保基金局作为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上诉人陆惠冰有权向其申请公开相关社保权益记录信息。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当事人,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审查重点为:1.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公开历次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原始记录及1994年、1999年和2000年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登记的原始凭证和缴费结算的会计凭证的处理是否合法;2.上诉人请求公开其社保个人退休费现时资料的请求是否成立。关于市社保基金局对陆惠冰申请公开历次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原始记录及1994年、1999年和2000年缴费单位申报社保登记的原始凭证和缴费结算的会计凭证的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查询其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及与其自身相关的社会保险信息时,均应向被上诉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而根据本案证据,上诉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并未提交相应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因此被上诉人答复要求上诉人提供相应的有效身份证件到被上诉人处申请公开有关的登记、缴费信息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请求公开其社保个人退休费现时资料的的问题,被上诉人称并未收到上诉人申请公开退休费现时资料的书面申请,根据法院确认的证据,上诉人也未能举证其曾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退休费现时资料,故本院对上诉人该请求不予处理。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陆惠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刚代理审判员  潘华容代理审判员  甄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