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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全寿煜、余明卿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全寿煜,余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址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兴宁街108号。负责人甘家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全寿煜。被执行人余明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全寿煜、余明卿用卡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信用卡透支款60671.4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89元,负担执行费8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其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