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西安昇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西安昇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赵海飞,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昇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59号宜必思酒店101室。法定代表人:郭琦,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端立,男,西安昇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西安昇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