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336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海、人民陪审员彭海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因婚姻基础较差,结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0年3月8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经多方寻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3月8日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郭某某多方寻找没有结果。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以诉称所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待婚姻家庭应持负责任之态度。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王某某长期外出未归,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是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原因所在。现被告下落不明已逾三年,依法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三、个人经手债权、债务归个人所有或由个人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公告费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宝珍 来源:百度搜索“”